中國流行色協會是時尚前沿指導機構,是中國色彩事業建設的領導力量。使命是推動中國城市建筑和環境色彩的科學規劃與設計應用,促進環境和諧、優美;開展流行色應用和色彩設計、色彩管理與色彩營銷等,提升中國制造業附加價值和時尚競爭力;提高個人形象和化妝美容色彩搭配應用水平,提升中國人的生活品質。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流行色協會。英文名稱: China Fashion
& Color Association, 縮寫 CFCA 。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是由全國從事流行色研究、設計、預測的科技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團體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全國流行色科技、設計、預測工作者,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為繁榮和發展流行色事業,積極開展流行色的普及、推廣和應用工作,為提高色彩設計的科學知識,促進兩個文明建設,加速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本團體將努力建設成為全國流行色工作者之家。本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是聯系我國從事流行色研究、設計、預測的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梁。是我國色彩事業建設的領導力量,是我國時尚前沿指導機構。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主要是圍繞流行色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 組織國內外市場的色彩調研、預測和發布流行色趨勢;
(二) 根據有關規定,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流行色委員會會議,提交中國色彩預測提案;
(三) 開展色彩學術交流、教育和培訓等工作,普及流行色知識,推廣現代色彩應用技術和成果;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委托,開展以下工作:
1、主辦時尚相關產業大型活動和相關賽事;
2、承擔有關色彩項目成果鑒定;
3、開展中國應用色彩標準研制、應用和推廣。
(五) 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流行色期刊和色彩應用工具及資料;
(六) 從事色彩及相關時尚產品的設計和咨詢服務,推廣和普及色彩知識,傳播時尚概念;
(七) 開展國際交流活動,發展同國際色彩研究及應用機構和組織的友好往來。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外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本團體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由本人向本團體申請,由本團體兩名會員介紹,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本團體出版的文書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團體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普通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相當于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及相當水平的科技設計人員;
2、熱心和支持協會工作,并從事本專業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干部。
(五)單位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與本團體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設計隊伍的科研、教育、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各省、市依法成立的與本專業有關的學術性社會組織,愿意參加協會有關活動,支持協會工作,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1 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內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 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協調與地方協會或組織的技術交流、項目合作、信息服務等活動;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19年 12 月8日第十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